郑喜宣作品集--发挥政法机关职能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   

发挥政法机关职能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

    经过改革开放的催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,作为非国有经济的民营经济,在我国已经得到迅速发展壮大。早在1997年,江泽民同志就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:“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”。1999年,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补充宪法条款内容,也对个体、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成份的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、合法程度和管理权限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,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,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制经济。这既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,也是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新突破。
    个体、私营等民营经济由“尾巴”发展成为“补充”,由“补充”发展成为如今的“重要组成部分”,其道路虽然曲折复杂,但最终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,民营经济迎来了灿烂的“黄金时代”。其最具表现形式的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,逐渐从低层次、低水平、低效益的传统工业和服务业,向高新技术产业延伸,发展势头迅猛,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充满活力的新增长点。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,民营经济在创造社会财富,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。
    但是,由于市场经济趋利性的负面影响,加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,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。如一些民营企业见利忘义,不顾法律明文约束,无视市场秩序规范,千方百计找漏洞,钻空子,投机取巧,甚至铤而走险,假冒伪劣,走歪门邪道,严重障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。我们潮阳市得改革开放之先,民营经济较早得到扶持壮大,民营企业发展迅速,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十居其八。但近年来,我市一些地方少数民营企业,在遵循市场秩序方面出现各类严重问题,如制假售假,逃税骗税,逃汇骗汇,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,虽经严厉打击仍时有发生,恶意逃废债务,坑蒙拐骗等各类经济欺诈行为也禁而不止。它通过不正当的经济行为,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,给先进生产力带来了消极的作用。因此,加大对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关注和管理监督,是法制经济的需求,也是政法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。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管理过程中,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专政、制裁和教育的手段,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,既要保障民营经济的积极因素,又要正确运用法律的制裁作用,化解民营经济的消极因素,从而维护国家经济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条例的统一实施,保证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运转。
    第一、更新观念,树立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执法意识。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,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,而且宪法又明确规定:“个体、私营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”。因此,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两种经济成分是互相联系、互相促进和统一的。政法机关必须转变传统执法观念,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观念,着眼于保护社会生产力,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尤其是当前私营企业像雨后春笋,大量涌现的情况下,政法机关要提高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自觉性,同保护国有经济一样,依法行使职责,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当经营,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第二、理顺政策、法律和经济活动三者的关系,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,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,主要是经济自由、公平竞争、诚实守信为原则。当前,市场运作的法制保障还不臻完善。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,尽可能为民营经济活动创造较好的法制环境。同时,对民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般问题,主要应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发,根据“三个有利于”的标准即生产力标准来判断,才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、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。在司法实践中,尤其要注重以下几种情况:一是法律无明确规定,而现行政策允许的,要坚持用政策来衡量;二是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,但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情况,要按现行的政策去处理;三是法律与国家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的,而地方政策允许的,要按当地政策来定性。只有这样,对民营企业在流通领域、生产领域和科技领域中参与市场竞争而采取的手段,才能给予有效的引导支持和管理监督。
    第三、运用法律手段,规范民营企业的经济行为。公、检、法、司各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上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使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得到正确实施,协调关系,疏通经济,保护市场,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。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要认真分析研究,正确对待民营企业主以及经纪人、中间人的非劳动收入等经济现象。通过逐步完善有关的政策规定,规范经济运行的秩序,规范民营企业的经济行为,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,保证民营经济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正确发展。
    当前,随着潮阳民营经济迅猛发展,更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,努力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采取切实可行措施,做到直接服务与延伸服务有机结合起来,推动我市民营经济步上新的台阶。
    首先,要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,着力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。政法机关要深刻领会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三者关系的内涵和重大意义,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,在营造安定的治安环境上狠下功夫。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,坚决积极地整治好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。要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为动力,严厉打击走私贩私,制假售假,逃汇骗汇,逃税骗税、经济欺诈、逃废债务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,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。要以“重典治乱”的高压态势,整治社会治安秩序,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。二是建立完善的治安防控体系。要克服“警力有限”的劣势,发挥“民力无穷”的优势,进一步健全市、镇、村三级治安防范网络,加强镇、村综治队伍建设,坚持群防群治,积极预防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,形成联防联动机制,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条件。
    其次,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。为规范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,检察、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职,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,以案释法,加大对企业主和职工的法制教育。在此过程,一方面要注意与企业相互沟通和理解,督促教育他们分清是与非,合法与非法等界限,引导企业遵守政府法令,守法经营,依法求生存、求发展。另一方面要真心实意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,如引导律师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,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、仲裁和诉讼活动;为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,参与项目招投标等提供法律咨询;为起草经济合同,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提供法律服务。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,帮助企业提高依法自我保护能力,使企业遵纪守法,把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,走上市场规范化之路。
    再次,要依法协助理顺企业内外部关系,增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。政法机关办案的过程,也是直接服务于企业的过程。对民营企业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、玩忽职守、侵吞企业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,一方面既要严肃执法、给予严惩,又要注意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,保护企业的声誉。另一方面,对发案单位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,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,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,协助企业理顺内部关系,制订整改措施,堵塞漏洞,消除隐患。
    第四、建立联系制度,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性指导服务。政法各部门必须多形式、多渠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,如公安部门在重点工业园区、工业群落建立治安安全小区;检察机关在重点乡镇设立检察室;人民法院与基层的重点经济组织、民营企业建立联系点;司法律师主动受聘为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,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。通过广交企业朋友,了解企业的呼声和困难,掌握当前企业在经贸活动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,及时发现一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,依法调解和理顺各种经济关系,为企业排忧解难。
    第五、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的正常合法生产经营活动。要开展文明执法活动,加强消防、工伤等安全生产的管理、监督;协助民营企业解决开拓国内外市场碰到的各种问题。如在打击非法经营的同时,组派专门力量,及时查处假冒企业的发明专利和产品商标的违法行为,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(作者:潮阳市委副书记、常务副市长、政法委书记)

摘自:《潮汕海内外名人文汇》

  [返回目录] [关闭窗口]